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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ject Introduction
设立代表处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1、税收(发票):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
2、人事:
分公司:可以独立招人,给员工交三金。
代表处:不可以独立招人,必须通过少数有资格的HR公司招人和交金。
3、存在时限:
分公司:和母公司一致,并受在当地租赁协议的时间限制。一般在10年以上没有问题。
代表处:最长为三年,但每三年后需要办理延期。可以办理无数次延期。
4、成立条件:
分公司:注册地址只要办公楼即可,无需涉外性质。可由客户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代表处:要求注册地址一定要为涉外办公楼。必须通过有资格的代理公司——比如前海百科——来进行注册登记。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和拓展区域业务上的需求,设立一家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分公司设立的条件,要求在内地有母公司的情况下才能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选择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在当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独立开发票,相反,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母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那么分公司和我们所了解的代表处又有什么区别呢?
代表处的主要作用是联络,不能展开实体业务。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从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来看“代表本公司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代表处无法开展其他业务,不能开发票,所有开销又母公司给予,同时收取任何费用。
注册外资代表处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的申请书;
2. 场地租赁合同;
3. 海外母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4. 股东成员名单;
5. 董事出任书(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
6. 银行信用证明;
7. 国内业务往来资料;
8. 授权驻办事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9. 经贸委、工商局所需其他资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代表处能做什么?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 产品展示、 市场调研、 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称办事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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